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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轉寄~~限定繼承--碰到才知死

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

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「當我離開後,.......,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

火化後,骨灰入海,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

日子,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

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

兒女,父母,祖父母,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 

    
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

但是他們自殺後,發生繼承的效力,往生者的債務,

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

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 

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

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;他死後,

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

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 

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份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

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

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

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直到23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

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

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但為時已晚!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 

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 

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 

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

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 

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

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(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

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),

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 

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,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

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

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

娘家的財產,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

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

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 

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3歲被送到養家後,就與

本生家沒有聯絡,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

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

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

存款都查封后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

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 
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常常
提醒死者家屬:要趕快到法院辦

限定繼承」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一人辦限定繼承,

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,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

 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例如不久前,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

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  

    

  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

   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

   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 

   尤其是,
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

   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      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

   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 

  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

   的方法,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

   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 


  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在此之前,


   也懇請各位,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,或許您的一念善心,


   可以解救一家人,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!感恩您! 



     願你時時刻刻都平安!健康!事事都順心...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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