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 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(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 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), 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 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 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 娘家的財產,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 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 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 本生家沒有聯絡,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 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 存款都查封后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 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 「限定繼承」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一人辦限定繼承, 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,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 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例如不久前,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 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 |
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
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
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
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
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 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
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
的方法,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
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
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在此之前,
也懇請各位,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,或許您的一念善心,
可以解救一家人,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!感恩您!
願你時時刻刻都平安!健康!事事都順心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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